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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林地项目招商
2026-04-02
项目名称:龙里林地项目招商
项目编号:GP-C-ZL-2026212(212)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日期:2026-04-02 至 2026-04-09
| 标的情况简介:项目地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面积约1800亩(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在保护现有林木资源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林下种植和康养等森林经营项目,实现有效利用林地资源产生收益。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以“保底收益+利润分成”的模式为主要招商模式,具体如下: 1.合作期:10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 2.保底收益:不低于人民币59元/亩/年,年总收益价值:人民币106200元(大写: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年)。 3.利润分成 项目年毛利润≤100万元时,招商方(即资产持有方)分成不低于5%;项目年毛利润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时,招商方(即资产持有方)分成不低于10%;当项目毛利润为300万元以上时,招商方(即资产持有方)分成不低于15%;当项目年度处于亏损未产生毛利润时,招商方(即资产持有方)不分成。 4.资产用途:林下种植和康养等森林经营项目。 5.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工作。 6.合作方对于合作林地的利用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损坏林地林木等资产,招商方有权对合作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要求合作方立即整改。如因合作方经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7.合作期间,如因合作方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己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其责任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8.合作方不得对合作林地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 |||||
| 对合作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
| 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具有林业行业相关内容。(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3.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履行合作期间的林地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且愿意承担用于林地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4.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合作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合作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林下中药材种植和康养等森林经营项目。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合作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合作期:10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 | |||
| 挂牌价 | 1.保底收益:不低于人民币59元/亩/年,年总收益价值:人民币106200元(大写: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年)。 2.利润分成 项目年毛利润≤100万元时,招商方(即资产持有方)分成不低于5%;项目年毛利润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时,招商方分成不低于10%;当项目毛利润为300万元以上时,招商方分成不低于15%;当项目年度处于亏损未产生毛利润时,招商方不分成。 | / |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保底收益:先付后用,按年支付,每年合同签订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保底收益。 2.利润分成:双方以自然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额进行核算,按年度据实支付利润分成。 | ||||
| 履约保证金 | 日常履约保证金:10万元 1.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弥补合作方因拖欠保底收益、违约金、损害资产及附属设施、擅自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给招商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抵扣合作方应承担的未结清费用。 2.合作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若合作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已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包括保底收益、维修费等),且完好交还资产及附属设施,招商方在合作方完成搬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3.若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招商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若日常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招商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合作方另行追偿。 | |||||
| 交易保证金 | 2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若只征集到1个意向合作方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2.若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意向合作方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认合作方(以保底收益竞价,价高者得)并组织交易。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合作方登记表;4、交易保证金须知。5、本项目公告“资格条件”栏所需印证资料,提供对应的承诺书。6、《现场踏勘确认书》。(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提交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经营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意向合作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合作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经营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经营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报名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113231;项目咨询联系人:袁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项目踏勘联系人:胡经理 联系电话:13885207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