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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地块及房屋资产招租
2025-10-29
项目名称: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地块及房屋资产招租
项目编号:GP-C-ZL-2025787(787)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450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5-10-30 至 2025-11-19
| 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标的于2009年建成,规划占地红线面积约244亩,资产房屋面积45979.67㎡(其中住宅37932.82㎡,商业铺面7238.56㎡,办公楼808.29㎡)。已办产权证的132套26947.18㎡,未办产权证的154套19032.49㎡。(权证办理情况见公告附件《青岩堡项目房产明细表》,招租范围见公告附件《红线图》,用地红线具体范围以实际移交土地边界为准。)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招租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期间基础设施维护相关费用,如道路、给排水、排污管道、公共区域设施等的维护、修缮费用。重新装修不得破坏原建房屋主体结构,重新装修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招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招租方同意就擅自施工,招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 5.如遇城市改造(如征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招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对承租方提出的合理诉求向相关责任方予以追溯。 6.标的配套设施等情况以资产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之前,应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以全面了解标的的实物现状、有关信息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表》以确认对标的应了解状况已清楚。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表示其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对相关情况有充分了解,应自行承担相关的后果和责任。 7.标的物的移交时间原则上定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如因特殊原因,移交时间晚于2025年12月31日,则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一旦招租方发出移交通知,承租方应在通知发出后的10日内,与招租方完成标的物的移交工作。 8.租金收缴及计算方式 (1)第1-6年的租金确定,遵循保底租金原则,采用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第一阶段(第1-2年):每年支付2个月租金,可使用履约保证金抵扣;第二阶段(第3-4年):每年支付10个月租金,同时每年须分别在当年度租金支付日补足第一阶段抵扣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租金将根据最终成交额按年度进行支出。租金的支付时间定于当期租赁年度结束日之日前二十日,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的租金。 (2)第7-18年的租金确定,遵循保底租金与浮动租金孰高原则。租赁期内每年收益结算时,若经核算,承租方应支付浮动租金低于保底租金数额时,则当期租金依照保底租金标准支付;反之,若浮动租金金额高于保底租金时,则承租方需在浮动租金结算完成后的14个工作日内,按差额向招租方补足支付。 (3)浮动租金计算方式 年度应付浮动收益=承租方使用该处资产所发生的年度总营业收入×N%(以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的财报为准) ①第7年至第12年租赁期内,N≥10。 ②第13年至第18年租赁期内,N≥15。 年度总营业收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进行核算,营业收入以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的承租方每年审计报告为准。 (4)租金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或明确实际交付日期后每年以实际交付月日为基础提前20日)支付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9.退出机制 (1)正常租期结束 租期届满,合同双方若无继续租赁意愿,任何一方均需在原定租期结束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表达合同终止事宜。合同任何一方如有续租意愿,必须在原定租期结束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商谈续租事宜并签订新合同。 (2)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 ①承租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招租方,双方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当年已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承租方在原有建筑物或场地内进行的投资改造不得毁损,投资改造费用不予补偿。招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招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以承租方能够举证证明的金额,经双方协商后予以补偿),向承租方退还未履约期间的租金(不计息,计算至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招租方交还租赁标的之日止);退还履约保证金。 ②承租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情形时,招租方应首先向承租方送达《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给予15日纠正期;承租方逾期未整改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招租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承租方给招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险费等),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a、若承租方在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内,第一年实际投资总额未达4800万元或两年累计实际投资总额未达8400万元,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场,承租方对标的物的提升改造(包含且不限于区域内环境提升、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电等改造)归属于招租方。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在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的租金予以冲抵,不予退回。 b、违法违规使用、改造、维护租赁场地,经招租方要求2次后拒不改正的; c、逾期支付租金、其他费用、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之一项或多项超过30日的; d、不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标的进行使用和维护,经招租方要求2次拒不改正的; e、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f、承租方经营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g、因承租方全部或部分原因导致招租方、租赁标的或任何第三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承租方未在30天内妥善积极解决的; h、在合同期间,承租方发生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更换、注销等行为未提前60天通知招租方的; I、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②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消防责任 (1)承租方明确租赁标的的用途,应按照标的提升改造方案,自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且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报批(如有)和消防申报手续,所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应保证执行国家、地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在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如需行政审批,则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承租方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招租方、其他相关主体等的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11.安全责任 (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采取措施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隐患,若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处理,由此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标的内涉及的燃气、排水、排污等管道,承租方应按要求让出安全保护范围,若因燃气管道保护需要,对燃气管道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迁改、保护距离退让、场地设施设备的拆除和还建等所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并承诺;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截图并承诺;承诺内容见《意向承租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的匹配度、改造投入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2000万元)、建设期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执行标准:提供项目投资方案)。 4.承租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地块及房屋不低于12000万元的提升改造费用,承租方在投标竞价时需提供自有账户存款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证明,拟投资的提升改造资金必须从承租方或承租方全资子公司账户支出,拟投资金原则上在两年内投资完成,第一年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4800万元,两年累计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8400万元。作为对等条件,招租方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在资产提升改造推进过程中,承租方需定期向招租方提交详尽的投资证明材料,以供招租方审核。此外,承租方需依据所提交的资料,配合招租方对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审计,审计单位由双方共同选定,审计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审计结果须经招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选定第三方机构复审。若经审计发现承租方第一年实际投资总额未达4800万元或两年累计实际投资总额未达8400万元,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同意无条件退场,承租方对标的物的提升改造(包含且不限于区域内环境提升、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电等改造)归属于招租方。承租方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在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的租金予以冲抵,不予退回。若经审计发现承租方的投资总额未达12000万元,招租方将按照投资缺额的比例,相应扣除约定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的优惠租金,并由承租方补足。核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提供的投资凭证、发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审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审计报告须明确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执行标准:提供自有账户存款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证明及《意向承租承诺函》) 5.承租方应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且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要求的施工单位负责资产提升改造施工。施工期间,承租方应按招租方要求,在项目现场出入口及醒目位置设立公示公告牌,向社会明确公告该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行为。(公示公告牌内容双方协商)(执行标准:提供《意向承租承诺函》) 6.承租方须承诺,在项目租赁期间,为确保项目运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支持招租方将符合承租方要求的人员派往该项目工作学习。派往人员与招租方保持劳动关系,派往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福利由招租方承担,但承租方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监督、数据收集和运营支持,具体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执行标准:提供《意向承租承诺函》) 7.承租方承诺,在承租方招商或经营期间,承租方引入商户需通知招租方,在承租方的陪同下,招租方将向各商户出具告知函,主要提示入住商户知晓承租方与招租方的权责边界。(告知函内容双方协商)(执行标准:提供《意向承租承诺函》) 8.承租方必须在专业人士陪同下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地块及房屋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红线边界、场内给排水、电负荷、排污管道情况等)和招租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承租方踏勘现场和招租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次招租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竞价。(执行标准:提供《意向承租承诺函》)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承租方须将标的资产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的文化旅游、康养度假、拓展培训、商业配套等合法经营用途。承租方不得将资产用于非法活动、高污染、高能耗或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产业。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招租年限不超过18年 免租期:招租方给予承租方24个月培育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连续计算),分阶段执行租金优惠:第一阶段(第1-2年):每年给予10个月免租期;第二阶段(第3-4年):每年给予2个月免租期。 | |||||
| 租金挂牌价 | 450万元/年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 ||||||
| 履约保证金 | 450万元 | 1.作为承租方对所租整体房产以及履约能力的保证,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为《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如果承租方在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内,第一年实际投资总额未达4800万元(总投12000万元的40%)或两年累计实际投资总额未达8400万元(总投12000万元的70%)(实际投资总额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审计单位审计),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场,承租方对标的物的提升改造(包含且不限于区域内环境提升、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电等改造)归属于招租方。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在改造建设期和产业培育期的租金予以冲抵,不予退回。 | ||||||
| 交易保证金 | 9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现场踏勘确认书》;7、《意向承租承诺书》;8、本公告“资格条件”栏要求的其他印证资料。(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耿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7029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