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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直属支行持有的杨海兵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2025-12-08
项目名称:贵阳银行直属支行持有的杨海兵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5-156
挂牌价格: 248万元
挂牌时间:2025-12-08 至 2025-12-19
标的名称贵阳银行直属支行持有的杨海兵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 248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12月8日挂牌截止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挂牌公告期    10  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消费日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天源大厦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欧惠
注册资本/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660544402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
审议或批复情况《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债务人名称杨海兵
债权本金余额247.74万元(截止2025年9月24日止)
累计欠息276.37万元(截止2025年9月24日止)
本息合计524.11万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5年9月24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重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24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7.43万元
重要事项披露一、债权简介:
2016年6月30日,借款人杨海兵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签订编号为XJ1342016063001号《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保证人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签订编号为XB1342016063001号《保证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999963.25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8日,借款用途为归还J1282014122901合同项下贷款。2017年6月12日,因借款人杨海兵不能按期偿还编号XJ1342016063001号《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特向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申请续贷。2017年6月21日,借款人杨海兵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签订编号为FJ1342017062101号《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签订编号为FB1342017062101号《保证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999963.25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借款用途为归还XJ1342016063001号合同项下借款。借款到期后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逾期至今。现贵阳银行直属支行拟将借据号为1341201718014115对应的其中编号为FJ1342017062101号《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及FB1342017062101号《保证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权益对外公开转让。 
二、担保情况: 
相关情况咨询项目联系人
三、诉讼情况:
贷款逾期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于2019年8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2020年1月借款人杨海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贵阳银行直属支行立即申请执行,2020年12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云岩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交易服务费: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7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2.加价幅度为 1万元或 1 万元的整数倍。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项目联系人:何云                                                      联系电话: 13985138271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