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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2025-12-08
项目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5-162
挂牌价格: 509.26 万元
挂牌时间:2025-12-08 至 2025-12-12


标的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标的类别不良资产挂牌底价509.26 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 12 月 8 日挂牌截止日期2025年 12 月 12 日
挂牌公告期    5 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负责人李鸣镝
注册资本/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000718875092L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审议或批复情况同意以 509.26 万元为底价,公开挂牌转让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债务人名称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元;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13,654,100.00元;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501,582.24元;
以上本金合计16,155,682.24元。
累计欠息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7,758,975.00元;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25,026,700.18元;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3,154,637.52元;
以上欠息合计35,940,312.70元。
本息合计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本息合计52,095,994.94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贵州仁智恒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事项披露一、债权简介:
  本次拟处置的3户不良债权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原债权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而来。具体而言:
  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系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曾用名: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南路信用社)与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红农信中华南路(2012)年流贷字第88号的《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万元)所形成的损失类不良债权。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系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曾用名“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南路信用社”,下称“中华南路支行”)与新茂贸易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编号为红农信中华南路社(2014)年综授信字026号《综合授信合同》、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红农信中华南路社(2014)年综授信字026补号《综合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损失类不良债权。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系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曾用名: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征信用社)与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红农信长征社(2014)年流贷字048-1号的《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269000元)所形成的损失类不良债权。
二、担保情况: 
   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抵押:①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房木材厂代建房2-1幢3层2号住房;②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房木材厂代建房3幢2层2号住房;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住宅一区B8幢8层4号;④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281号7栋3-2-4号。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1)300万元本金:保证人:朱彦、俞志明
抵押:①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金福山庄1层B103号住宅;②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一区B15栋2-1号住宅;③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一区B栋2-3号住宅;④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行署还房1栋1-2-2号住宅。⑤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建材市场6号楼1-2-1号住宅。⑥遵义市红花岗区建工路30号1幢1-5-9号住宅;⑦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黑石堡鑫升花园君临居2-6-3号住宅;⑧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安居中心花园6幢1-A1号住宅。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72号2幢2单元501号住宅;⑩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72号附502号住宅;(2)1065.41万元本金:保证人:朱彦、俞志明;抵押: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管委会集资楼A、B栋31处门面;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许文棋、邱小娟、梁红远。
三、诉讼执行情况:
   1.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红花岗农商行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黔民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9月26日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3)黔03民再92号民事判决书,即为本案最近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债权金额及担保责任均由该判决进行确定,已取得相应的胜诉判决。
    2.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
(1)诉讼情况:贷款及承兑1080万的诉讼情况:案件历经驳回起诉,遵义中院裁定指定红花岗区法院审理,遵义中院二审,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于2024年取得生效法律文书:(2024)黔03民再第57号民事判决书、(2024)黔03民再第3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贷款300万的诉讼情况:案件历经驳回起诉,遵义中院裁定指定红花岗区法院审理,遵义中院二审,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于2024年9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2024)黔03民再第5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2)执行情况:2025年,我方申请执行本案,案号为(2025)黔0302执7686号、(2025)黔0302执恢986号。各债务人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25年6月被驳回。其中,陈文亚位于遵义市开发区上海路72号2幢2单元501室(56.33㎡)(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22764号)、位于汇川区上海路72号2幢2单元附502号(56.33㎡)已被拆迁安置,抵押人选择安置还房,目前还房尚未开发。陈杨、刘云位于红花岗区建工路30号1幢1-5-9(78.67㎡)(遵房权证监字第201205159号)已被拆迁。
    3.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遵义红花岗农商行向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汇川区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黔030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0日,梁红远、梁凤远、杨忠强、梁菊远、陶建江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中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黔03民终7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梁红远、梁凤远、杨忠强、梁菊远、陶建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贵州省高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黔民申1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9年6月26日,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2018)黔0303执8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 300,000.00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标的项目。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本所和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3.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4.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待《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转换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另行交纳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若受让申请方已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转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按时参加本项目公开竞价程序或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发生放弃受让、未按照要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等成交确认文件、未按《资产转让协议》要求缴纳转让价款等违约情形;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出现上述情形的,如该保证金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后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7.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B.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2.加价幅度为 0.50万元或 0.50 万元的整数倍。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项目联系人:彭经理                                 联系电话: 17685029282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15519196777、15085914974


图片关键词1.交易保证金须知.docx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图片关键词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4.受让申请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受让申请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

图片关键词6.资产转让协议(适用于境内投资者) (标准文本)(1).doc

图片关键词7.投资人资格承诺书.docx

图片关键词8.意向受让方承诺书(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