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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黄金公司海子金矿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招商项目

2026-04-21
项目名称:安龙县黄金公司海子金矿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6237(237)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
信息披露日期:2026-04-21 至 2026-05-07
安龙县黄金公司海子金矿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6237(237)信息披露期限:10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安龙县海子金矿该金矿位于安龙县海子乡,采矿权人为安龙黄金公司,矿区面积3.5989平方公里,保有矿石量258.1万吨(其中可采矿石量230万吨),金金属量1524公斤;金矿石平均品位0.59克/吨,选冶总综合回收率为:86.56%。临时采矿权有效期2025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采矿权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是      □ 否     □ 未安装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投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海子金矿投入资金和人员组织黄金生产,并全权享有和承担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和责任,招商方不干预投资方具体生产行为和经营收益,但投资方生产出来的载金碳须经招商方同意后方可送达冶炼点,黄金销售须由招商方或招商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统一销售,销售价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价格适当下调计价,同时招商方有权对投资方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若投资方生产组织发生变化或改变开采区域,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招商方,由招商方审查报告内容,并根据金矿约定的合同范围决定是否给予组织申办土地、林地、环保等手续,决定是否同意投资方的生产组织方式,未经招商方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投资方不得改变现有生产方式或者改变开采区域。
2、投资方为海子金矿的直接安全生产责任人,承担海子金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投资方组织生产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组织生产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关系、生产用地、生产工程结算、原材料买卖等各种纠纷),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投资方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对海子金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招商方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4、投资方应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并向招商方提交真实的经营财务数据。
5、投资方在海子金矿生产期间发生的人员用工,由投资方自主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或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用工,所产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及用工事故责任全部由投资方承担。
6、招商方根据国家产业新要求适时制定的关于海子金矿矿山管理的方案,投资方应积极按方案执行。
7、招商方需根据管理要求适时完善、变更海子金矿主体矿山相关资料、证照,招商方负责牵头组织进行并完成。
8、招商方已组织完成海子金矿主体矿山勘察,投资方须按照合作区域内新增资源量计算的收益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9、合作期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矿山需提前关闭的,投资方需负责承担完成海子金矿矿权注销等后续相关工作所需资金。
10、投资方进行勘查开发投资所形成的相关设备及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在合作终止或终了的情况下,由投资方自行负责拆除和搬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无法拆除或拒绝拆除的,资产所有权归招商方所有,且投资方不得向招商方提出任何赔偿。
11、投资合作方应于投资经营前认真查看标的物,并咨询、了解标的物状况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信息。投资合作方一经报名参与投资经营,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表明投资合作方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
12、投资方负责完善矿山具备生产条件的一切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完善、办理国家政策调整要求涉及矿山所必需的相关手续,完善、办理相关手续(包含:勘探资料、
采矿权价款、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安全验收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林地报告、土地报批报告、项目核准等,金额以合同签订为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资方全额承担。
13、招商方积极配合投资方协调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产生相应费用的,由投资方全额承担。
14、招商方监督投资方履行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为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全额由投资方承担。
15、海子金矿本轮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前因海子金矿未履行完毕的例如环保罚款、应承担的包括第三方业务合同费用尚未结清等责任由投资方负责承担履行。
16、未经招商方书面授权,且未得到招商方负责人签字认可,投资方不得就矿山的生产经营、矿区资源等擅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合作、抵押、租赁、融资等协议。如投资方擅自签订的任何协议,招商方不予认可,并有权解除与投资方签订的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由投资方自行承担,与招商方无关。
17、投资方负责在海子金矿生产期间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海子金矿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包括完善、办理涉及海子金矿相关手续在内的一切费用。
18、投资方及时排查并消除海子金矿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承担海子金矿的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并负责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产生的费用。
19、投资方接受招商方的监督管理,并依约向招商方支付相关费用。
20、如因投资方的原因导致招商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接受行政处罚等责任的,招商方有权向投资方进行追偿,要求投资方赔偿招商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1、为满足生产,需要占用当地村民土地的,由招商方协助投资方依法依规按政府指导价统一租赁,租赁相关费用由投资方自行承担,投资方不得私自向农户违法租赁。
22、投资方未按国家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须承担未能完成工作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投资方原因产生、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投资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导致招商方被第三方连带追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招商方有权向投资方追偿,由投资方全额赔偿招商方因此承担的经济责任。
23、最终投资方应于收到本项目交易结果通知书10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正式《招商合作协议》,逾期视为违约,放弃签约权利,项目交易保证金进行暂扣,招商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24、投资方成交后需履行以下事宜:
(1)补偿前投资人对于海子金矿有效价值约5683.65万元的投资。
(2)为海子金矿追加投资8000万元以上资金,确保海子金矿于2026年12月31日前复工复产。
对投资方资质的要求投资方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合作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无不良经营记录与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及历史遗留费用缴纳等资金需求,至少具有
6000万元的流动资金。
4.意向投资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拥有黄金矿山生产管理经验,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与技术人员,熟悉矿山开采、环保、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合作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标的,且必须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用途限制仅限于海子金矿采矿权的合作开发
对合作方式的要求合作期限□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其他
以海子金矿采矿许可证获批的延续年限为准,许可年限内海子金矿资源采空则合作自然终止。(若海子金矿未能成功延续的,则至临时采矿证有效期到期之日为止)
项目预算8000万元为海子金矿追加投资8000万元以上资金,确保海子金矿于2026年12月31日前复工复产,具体详见附件预估表,最终投资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
项目分成方案保底固定收益:300万/年项目公司应优先向招商方分配以下收益:
一是保底固定收益:合同有效期内,无论海子金矿是否生产,均由投资人支付安龙黄金公司300万元/年的保底投资收益。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是超产量收益:海子金矿每个公历年产销量(生产及销售量不等的,以较高额计算,下同)黄金超过76千克的,由投资方按“(实际产销量-76千克)×年均销售价格×15%”公式计算招商方超额产量收益。
三是高金价收益:海子金矿每个公历年年均销售价格超过600元/克的,由投资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市场价格行情计算年度(按公历自然年度)均价,投资方按照年度均价所处的区间向招商方支付高金价收益,不同区间之间不重复计算:
(1)年均销售价格在600元∕克(不含本数)-700元∕克(含本数)元区间的,按“实际产销量×(年均销售价格-600元)×5%”公式支付。
(2)年均销售价格在700元∕克(不含本数)-800元∕克(含本数)区间的,按“实际产销量×(年均销售价格-700元)×10%+实际产销量×5元∕克”公式支付。
(3)年均销售价格在800元∕克(不含本数)-1200元∕克(含本数)元区间的,按“实际产销量×(年均销售价格-800元)×25%+实际产销量×15元∕克”公式支付。
(4)年均销售价格在1200元∕克(不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产销量×(年均销售价格-1200元)×30%+实际产销量×115元∕克”公式支付。
收益分配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于合同中确定
交易保证金500万元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投资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按照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投资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投资方。报名资料:1.意向投资合作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无不良经营记录与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截图等证明材料)
3.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及历史遗留费用缴纳等资金需求,至少具有
6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提供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及2024年度或2024及2025年度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意向投资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拥有黄金矿山生产管理经验,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与技术人员,熟悉矿山开采、环保、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资格证书)等材料)
5.意向投资方需现场踏勘,并提交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意向投资方登记表;
8.交易保证金须知;
9.交易服务费须知。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意向投资方公章。
投资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投资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招商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招商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意向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投资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投资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投资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1388598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