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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高过河景区漂流及古城景区游船经营权项目

2025-11-25
项目名称:镇远县高过河景区漂流及古城景区游船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25-013
挂牌价格: 15.1938亿元
挂牌时间:2025-11-25 至 2025-12-01
项目名称:镇远县高过河景区漂流及古城景区游船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25-013信息披露期限:5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为镇远县高过河景区漂流及古城景区游船经营权项目,经营期限为20年。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受让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让、转借。
3.受让方按照经营协议经营本项目,在经营期满或者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转让方。
4.受让方通过依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5.受让方对应当更新和维修的设备设施,应当立即更换和维修,不予更换和维修的,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经营权的,按照经营协议的退出条件,应当提前半年向经营权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营权授权主体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设备、管理等进行评估,在满足交接条件后,经经营权授权主体批准,终止其经营权;未经经营权授权主体批准的,承担违约责任。
7.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a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经营许可证;b转让、出租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c擅自将所经营的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d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经营;e擅自调整配套服务设施价格或者收费标准;f擅自停业、歇业;g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h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i其他违法或者违反经营协议的经营活动。
8.受让方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经营权提前终止后,原受让方应当在经营权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经营权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受让方应当按照经营权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
9.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设施服务规定,服从卫生、价格等部门的管理。
11.受让方须在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
12.受让方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若在经营期间存在新增设施设备的情况,在经营期满或者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转让方。
13.自经营协议规定的资产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该经营权项目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4.本次经营权项目资产不附带任何债务,原有因投资建设项目资产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方承担。
15.受让方在经营期内,有权无偿使用转让方或原有经营单位提供的与项目运营相关的配套设施,包括漂流项目类有高过河游客中心售票、装备发放、公厕、候车厅,游船项目类有目前的存量船只,上下船码头,受让方在使用期间所有维修、更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6.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转让方盖章确认)。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参与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并接受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报名事宜。
对受让方资质的要求受让方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受让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受让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
对受让方式的要求经营期□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经营期为20年,自授权方将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计算。
挂牌价15.1938亿元/
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先交后使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5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授权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私自转让、转借(标的所包含的全部资产未经授权方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借);
(2)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费用,逾期超过30日;
(3)受让方在经营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授权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4)非授权方原因受让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2.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经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受让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授权方审核并确认其经营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受让方。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受让方申请书;4、交易保证金须知;5、交易服务费收费须知;6、现场踏勘表。(上述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发出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交易服务费。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授权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授权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受让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经营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经营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经营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授权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经营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胡经理                                        联系电话:1518698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