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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1宗国有资产招租项目
2026-04-09
项目名称: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1宗国有资产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6228(228)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子标的
信息披露日期:2026-04-09 至 2026-04-22
| 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1宗国有资产招租项目 | |||||||||||
| 项目编号: GP-D-ZL-2026228(228) | 信息披露期限:10个工作日 | ||||||||||
|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公开招租的21宗资产按现状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标的清单。面积合计约38160.45㎡,其中铺面11个、独立办公楼1栋及办公室约225间、场地2块。 |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租金挂牌价(元/月) | 递增率(%) | 用途限制 | 租赁年限(年) | 履约保证金(元) | 租金支付方式 | 免租金装修期(月) | 交易保证金(元) | 备注 |
| 标的一 | 南华路1号-001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二 | 南华路1号-002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三 | 南华路1号-003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四 | 南华路1号-004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五 | 南华路1号-005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六 | 南华路1号-006商铺 | 28 | 1148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000.00 | |
| 标的七 | 南华路1号-007商铺 | 25.5 | 1056.5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1800.00 | |
| 标的八 | 南华路1号-008商铺 | 25.5 | 1056.5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1800.00 | |
| 标的九 | 南山路1号-1-1(综合楼) | 2511.81 | 50236.2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80000.00 | 原投促局40间办公室 |
| 标的十 | 南山路1号-2-1(驾校) | 400 | 5200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8000.00 | 原公交驾校10间办公室 |
| 标的十一 | 南山路1号-3-1(办公楼) | 536 | 10720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15000.00 | 2-4层18间办公室 |
| 标的十二 | 南山路2号-1-006商铺 | 30.24 | 1451.52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200.00 | |
| 标的十三 | 南山路2号-1-007商铺 | 30.24 | 1451.52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200.00 | |
| 标的十四 | 南山路2号-1-008商铺 | 30.24 | 1451.52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1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无 | 2200.00 | |
| 标的十五 | 南山路2号-3-001 | 302 | 3926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6000.00 | 原部门一楼12间办公室 |
| 标的十六 | 南山路2号-4-001 | 700 | 9100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12000.00 | 原贵客餐饮公司 |
| 标的十七 | 西航路小米山场地 | 12292.6 | 54702.07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80000.00 | 停车场 |
| 标的十八 | 西站1、2层办公室 | 1432 | 18616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25000.00 | 19间办公室 |
| 标的十九 | 东站维修中心 | 1749.32 | 17493.2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24000.00 | 2、4层55间办公室 |
| 标的二十 | 东站办公楼2、3层办公室 | 3927 | 78540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100000.00 | 71间办公室 |
| 标的二十一 | 东站废旧公交车停放场地 | 14000 | 34720 | 不递增 | 法律允许经营范围 | 5年 | 1个月租金 | 一年一付 | 1个月装修免租期 | 50000.00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无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本次招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3.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4.标的在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的情况下,严禁变更房屋结构、用途及使用环境,亦严禁较大幅度增加使用荷载; 5.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物装修改造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关建设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招租方可配合办理;承租方应按照备案批复的建设文件进行设施建设,不允许违反备案批复范围新增任何形式的固定结构。 6.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7.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期限截至招租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当月实际计费天数计算,招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8.本次招租标的情况以实际踏勘时的现状为准,报名者在报名前应自行审验标的情况,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情况,接受本公告的约束。 9.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该承租标的从事非法活动。 10.承租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腐臭、有毒、有害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活动及服务。 1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为标的物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瑕疵,不得破坏委托标的物的结构和安全,不得使用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未征得招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项目改变用途。 13.承租方在经营期限内的所有经营、管理及相应手续的办理等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因承租方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概与招租方无关;若由此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租方的损失。 14.招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的标的承租方情况,如因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致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5.承租方需服从招租方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以实际管理情况为准。 16.承租方应于本次招租活动结束后30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协议》,逾期视为违约。 17.最终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寻找其他承租方;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赁,逾期超过60日;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18.本次租赁,部分标的没有办理产权证,标的权属清晰。 |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无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详见标的清单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详见标的清单 | 自招租方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房产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希望继续租赁的,应至少提前60日向招租人提出申请,招租人按内部程序完成申报后,双方再另行商议租赁价格及期限。 |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标的清单 | ||||||||||
| 租金付款方式 | 遵循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一年一付。承租方自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交付首次租金;以后租金在每年届满前20日内交付。 | ||||||||||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标的清单 |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另行向招租人缴纳1个月房租作为租赁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分租;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3.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租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标的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网络竞价加价幅度:标的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幅度为50元及其整数倍;标的月租金在1000元至10000元的,加价幅度为100元及其整数倍;标的月租金在10000元以上的,加价幅度为500元及其整数倍);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交易服务费须知(上述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贵州阳光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为唯一项目信息咨询、报名渠道,如意向方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应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 项目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80833666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