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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碧云窝、西舍房屋招商
2026-03-17
项目名称:花溪碧云窝、西舍房屋招商
项目编号:GP-B-ZS-2026098(098)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公告内容
信息披露日期:2026-03-17 至 2026-03-30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花溪碧云窝、西舍总建筑面积5834.15m2。其中碧云窝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云碧路103号,通过迎宾路与外界相连,毗邻黄金大道。占地面积30.17亩(划拨),建筑面积4819.99 ㎡,各单体建成年份从1945年至2007年,分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 四号楼、五号楼、六号楼、七号楼及餐厅和厨房,附设各种完善的服务设施。共有各类河景、园景客房共40间,其中有6间套间、17间单间、17间标间。西舍位于花溪区贵筑路,毗邻花溪公园,占地面积7.1亩(划拨),建筑面积共计1014.16 ㎡,1995年西舍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东社、西舍及厨房,东社始建于1950年,建筑面积198.92 ㎡,一层,西社始建于1958年,建筑面积679.24 ㎡,共2层,厨房建筑面积136 ㎡。共有各类河景、园景客房共12间。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相关水电能耗等费用由合作方按月度据实支付给相关部门)。 2.合作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项目改造投资标准:合作方负责自主筹集资金,对本项目实施改造投资,并确保投资额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4.合作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工作。 5.合作方对于租赁物的装修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有关报批手续并事先征得招商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作方装修装饰租赁物的,不得损坏租赁物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招商方有权对合作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要求合作方立即整改。若合作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损坏租赁物等情况,招商方有权从合作方所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赔偿招商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支付租赁物的修复费用。若装修押金不足以弥补招商方全部损失的,招商方有权就不足部 分向合作方另行追偿。如因合作方装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一切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6.租赁期间,如因合作方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己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其责任全部由合作方承担,若对出租物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 4.租赁期满后或非因招商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作方对租赁物投入的全部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均无偿归招商方所有,合作方不得以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为由向招商方提出任何装修补偿要求,合作方不得进行任何拆除装修、毁坏设施、设备的行为 。 7.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时,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8.合作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意向合作方在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之前,应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以全面了解标的的实物现状、有关信息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表》以确认对标的应了解状况已清楚。意向合作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表示其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对相关情况有充分了解,应自行承担相关的后果和责任。 | |||||
| 对合作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及以上,且经营范围具有酒店管理、民宿运营管理、康养、餐饮(至少同时具备两项)。(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 。 3.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将按照审批通过后文物保护修缮方案进行改造修缮,并履行合作期间的日常维护责任,且愿意承担用于文物改造修缮及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4.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将全面承担租赁标的物业范围内的所有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无论是在装修改造期间,还是在后续的对外经营期间。(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 。 5.意向合作方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并且须在1年内完成装修改造工作。若因施工延期导致招租方遭受损失,该损失将由意向合作方承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 6.意向合作方或其股东方应是从事文旅行业的企业,需拥有3年以上的民宿资产运营(具有国家级评定的民宿管理经验)、康养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拥有至少1个文物保护单位运营管理 经验。(执行标准:提供至少3个以上管理案例,印证资料须为营业执照或合同,民宿资产运营管理经验须提供获得国家级评定的相关印证材料。) 7.意向合作方承诺,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不低于4000万元的全部投资及营运管理。(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 8.意向合作方需现场踏勘,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后(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方案、招租范围的工程、水电情况等)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合作方踏勘现场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合作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高端康养+民宿+餐饮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合作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合作期:1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 | |||
| 挂牌价 | 以“租金+收益分成”的模式: (1)保底租金单价:不低于11元/平方米/月,第1年-第10年77万元/年,10年后保底租金按照5%的幅度递增,即租金单价11.55元/平方米/月,第11年-第15年80.86万元/年。 (2)收益分成 1.合作方年营业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下时,招商方按照保底租金收取租赁费用; 2.合作方年营业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以上时,招商方在已收取前述条款所对应保底租金基础上,对于超出部分最低收取合作方该部分实际营业收入的7%经营管理费作为经营分成。 | 经营准备期:1年,合作第一年执行。 |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保底租金:先付后用,按年支付,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保底租金。 (2)收益分成:双方以自然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额进行核算,按年度据实支付收益分成。 | ||||
| 履约保证金 | (一)日常履约保证金:20万元 1.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弥补合作方因拖欠租金、违约金、损害租赁物及附属设施、擅自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给招商方造成的损失;抵扣合作方应承担的未结清费用。 2.合作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若合作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已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维修费等),且完好交还租赁物及附属设施,招商方在合作方完成搬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3.若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招商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若日常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招商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合作方另行追偿。 (二)装修保证金:20万元 1.合作方应在提交装修方案备案的同时,向招商方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用于担保装修过程中不破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并遵守装修管理规范。 2.装修保证金的扣除情形包括:合作方违反施工管理规范 (如破坏主体结构)、未按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租赁物或公共区域损坏等,招商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或违约金。 3.装修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招商方核验确认,招商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保证金进行核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若合作方无违规行为,全额无息退还。 4.若合作方未取得书面备案文件擅自施工、未通过安全评估备案擅自营业,招商方有权没收全额装修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 |||||
| 交易保证金 | 2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合作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合作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合作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本项目公告“资格条件”栏所需印证资料。7、《现场踏勘确认书》。(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提交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经营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意向合作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合作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经营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经营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胡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111471 项目咨询联系人:耿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076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