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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煤气气源厂两处资产招租项目
2025-12-29
项目名称:贵阳煤气气源厂两处资产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C-ZL-2025925(925)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标的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5-12-29 至 2026-01-05
| 标的情况简介: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或分租给第三方。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若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局部改造,须提前提交改造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须按要求恢复原状或无偿移交改造设施。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本次招租资产标标的2存在原承租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产生新的承租方,新承租方需自行与原承租户友好协商搬离移交等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7.本次招租资产标的1、2未办理产权证。 8.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 |||||||
| 招租资产清单 | ||||||||
| 标的 | 资产名称 | 资产位置 | 招租面积(m2) | 年租金 | 租赁期限(年) | 交易保证金(元) | 经营规定 | 备注 |
| 1 | 贵阳煤气气源厂将水晶集团家属区焦化餐厅一楼二楼 | 东平路水晶西路3号 | 927.36 | 122411.52 | 4年 | 25000 | 适合工业生产加工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污染。 | 适合餐饮及培训服务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污染。 |
| 2 | 贵阳煤气气源厂厂区内煤棚 | 贵阳煤气气源厂厂区内煤棚 | 3324.23 | 279235.32 | 4年 | 56000 | 适合工业生产加工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污染。 | 适合工业生产加工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污染。存在原租户,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承租人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 |||||
| 资格条件 | 承租人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承租人必须依法依规地使用租赁资产,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赌博、非法传销、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活动。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自甲方将租赁标的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金收缴实行“先交后用”原则。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付履约保证金及首季度租金,且后续租金应在每季度或半年应交租金前7日内支付。租金递增后按递增金额支付。 | ||||||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1、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2、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租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租赁保证金不能充抵房租。 |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2、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4、交易保证金须知。 5、交易服务费须知。 6、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盖章确认) |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7029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