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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月照机场2021年航站楼商铺招租
2021-10-13
项目名称:六盘水月照机场2021年航站楼商铺招租
项目编号:GP-D-ZL-2021092(90)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15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1-10-13 至 2021-10-19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六盘水月照机场2021年航站楼商铺招租 | ||||||
项目编号:GP-D-ZL-2021092(90) | 信息披露期限:2021.10.13-2021.10.19 | |||||
标的情况简介:该标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月照机场航站楼大厅及隔离区内。本次招租标的为一楼大厅2号:靠近国内到达3号门行李打包台起第二个商铺(14.43㎡)、3号:国内到达3号门行李打包台起第三个商铺(17.55㎡)、4号:国内出发2号门起第一个商铺(17.55㎡)及二楼6号:靠近3号登机口商铺(17.55㎡)四个商铺。四个商铺整体出租,合计面积按照67㎡计算。(实际以测量为准)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根据《民用航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承租方需严格按照机场安保条例的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自行装修、自行经营。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经营过程需符合机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机场的统一管理;如未经招租方同意就擅自施工,招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 6.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7.涉及品牌授权的须持有品牌授权证明,具有品牌经营资质和能力。 8.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截止2021年9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实际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 | |||
资格条件 | 1、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机场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接受机场的监督管理。 2、承诺资质完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法经营。 3、在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无拖欠款项、弃退招商项目、非正常流程终止合同等不良记录。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交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超市或便利店。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为3年。 | |||
租金挂牌价 | 首年起租总价:15万元/年 | 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租金根据当年旅客吞吐量做出相应调整,以2021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为基数,后续每年吞吐量(以自然年为周期进行计算)每降低或增长5万人次,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相应降低或增长5%(累计增减),吞吐量降低或增长不足5万人次租金不做调整。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后每年提前5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 ||||
履约保证金 | 8万元。 | 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不可抵顶成交价款。 | ||||
交易保证金 | 4.5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4、提供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机场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机场监督管理的承诺书;5、提供资质完善,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的承诺书;6、“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7、意向踏勘确认函。8、交易保证金须知。9、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刘经理、潘经理、鲁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18685005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