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行社持有的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 标的名称 |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行社持有的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 |||||||
| 标的类别 | 不良资产 | 挂牌底价 | 5677万元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 11 月 26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 12 月 16 日 | |||||
| 挂牌公告期 | 15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 一、转让方简况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振兴大道100号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峡谷村(桔山大道侧)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新安镇西城区迎宾大道 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路 | |||||||
| 法定代表人 | 安勇 张昌文 蹇安俊 易剑锋 | |||||||
| 注册资本 | 16695万元 45864万元 12012万元 11800万元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金融机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00215330736R 91522300215302292E 91522300709551168C 91522327709550018E |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 |||||||
| 二、债权简况 |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 | ||||||
| 债权本金余额 | 49899839.65元 | |||||||
| 累计欠息 | 107194596.64元 | |||||||
| 本息合计 | 157094436.29元 |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5年10月31日 |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金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10月31日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截止至2025年10月31日,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发煤矿的债权本金为49,899,839.65元、利息为107,194,596.64元,本息合计 157,094,436.29元。 二、抵押及担保情况: (一)抵押情况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作抵押担保(采矿权许可证:C5200002011051120113069)。 (二)担保情况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谢美华、余雪峰、谢美群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三、诉讼情况:(1)该笔贷款债权人起诉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黔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仁)农信社(2012)年社团贷字498号《社团借款合同》有效,由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归还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839.65元及截止至2017年11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503862.44元,并偿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999839.65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11.578125%确定[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予以浮动];复利,以未偿付逾期罚息为基数,利率按前述逾期罚息利率确定[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予以浮动]);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仁农信社(2012)年保贷字号《保证合同》有效,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仁农信社(2012)年保贷字498-2号《保证合同》有效,与谢美华、余雪峰、谢美群于 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仁农信社(2012)年保贷字498-3号《保证合同》有效;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谢美华、谢美群、余雪峰在前述第一项款项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谢美华、谢美群、余雪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追偿;三、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仁农商(2015)年社团追抵字015号《社团贷款采矿权抵押合同》有效;四、驳回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823元,由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谢美华、谢美群、余雪峰共同负担。一审判决后,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确认上诉人对大发煤矿采矿权(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3069)有权处置并优先受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黔民终30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采矿权抵押经有权机关备案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抵押物能够进入流通领域流转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采矿权是具有有效期限的用益物权,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流转。有效期限一旦届满,原采矿权人无权开采,作为用益物权,其权利功能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流转,在该情形下,抵押权也无法实现。本案中,案涉煤矿的采矿权已经于 2017年12月到期,正在办理新的采矿权证但尚未获得批准,上诉人主张对案涉煤矿采矿权实现抵押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若后续案涉煤矿的采矿权办理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23元,由上诉人负担。 (2)2022年2月28日兴仁市法院立案受理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黔23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都大发煤矿的证号为 C5200002011051120113069的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并对该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签订的仁农商(2015)年社团追抵字015号《社团贷款采矿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发煤矿采矿权(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3069)不享有抵押权,并对该采矿权可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黔23民终28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执行情况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黔23执169号。2022年7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名下的贵 E2Q186江淮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谢美华名下的鄂E1KZ08路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谢美华名下的鄂E67X03哈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被执行人谢美华名下的贵ACQO09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五、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美群名下的鄂E67760江淮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六、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美群名下的鄂EZB988陆地巡洋舰霸道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七、冻结被执行人谢美华持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股权金额为58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八、冻结被执行人余雪峰持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股权金额为6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九、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矿山名称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2991)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十、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矿山名称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3069)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8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美群坐落于湖北省当阳市沙河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庙前00000295),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1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美华坐落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W组团14号楼1单元13层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贵阳市 010407698),查封期限为三年。2023年3月2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中查封的财产可能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故裁定:解除(2022)黔23执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谢美华持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股权金额为5850万元)及被执行人余雪峰持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股权金额为650万元)的冻结。2023年5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6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查明贵州铝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签订有资源补偿协议,贵州铝锦商贸有限公司将按照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地质灾害治理情况支付资源补偿款,故裁定:划拨贵州铝锦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支付给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的资源补偿款的30%(总金额以9000万元为限)到本院执行款专户。2023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与贵州铝锦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是这个公司,如果有变,就是其他公司)签订资源补偿协议后,最迟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二、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签订资源补偿协议后,法院裁定直接扣划或者提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煤矿资源补偿款的 20%作为执行案款;三、法院裁定直接扣划或者提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煤矿资源补偿款的 20%作为执行案款中,如果导致煤矿无法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由煤矿提出资料,双方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再次和解;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过低,申请执行人提出相关材料,双方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再次和解;四、如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在半年内未签订资源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将其销售价款的 20%用于归还贷款,或未生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处置煤矿采矿权。2023年8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2022)黔23执 169 号:(2022)黔23执169号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2025年2月25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5)黔23执恢10号。2025年3月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3执恢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矿山名称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采矿许可证号 C5200002011051120112991)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矿山名称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3069)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3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美群名下所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W组团14号楼1单元13层4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贵阳市010407698;建筑面积:111.2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2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3执恢1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谢美群名下位于湖北省当阳市沙河街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庙前 00000295;建筑面积:333.1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名下位于贵州省兴仁市下山镇马乃营村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黔(2024)兴仁市不动产权第 0004671 号;面积:17168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3执恢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矿山名称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矿区全部采矿设备、设施、矿井、巷道及地上附着物。上述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2025年10月10日,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大发煤矿的地面设施等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浙之评字(2025)018号】,结论为: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等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522,905.00 元。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及担保权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 5日内支付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日内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格的70%,剩余款项在2026年2月28日前付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300万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原路退回/转交易价款。 | |||||||
| 四、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 )C.终止挂牌。 |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 2.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 五、转让方承诺 |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15519196777、1508591497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