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暂无关联公告
马鞍山砂石商混一体化建设项目招商
2025-11-17
项目名称:马鞍山砂石商混一体化建设项目招商
项目编号:GP-D-ZL-2025842(842)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850000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5-11-17 至 2025-11-21
| 标的情况简介:马鞍山砂石商混一体化建设项目位于铜仁市碧江区正光街道三寨村马鞍山组,土地使用权面积21920平方米,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价值,推动地方建材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拟通过公开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砂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一体化生产线。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合作户:□是□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意向合作方一经报名参与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商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2、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担保等限制性情况。 3、合作到期、或者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作方需无偿配合。 4、未经招商方许可,合作方不得对合作内容进行转让、分包、转包、转借等 5、合作内容 设施建设:合作方负责投资建设砂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所需的全部设施设备; 原料采购:合作方生产所需砂石原料须从招商方统一采购; 生产经营:合作方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承担全部运营成本与风险; 场地利用:场坪产生的剩余砂石矿以4.5元/m3的价格由合作方优先购买; 收益支付:合作方按年度向招商方支付合作费用。 6、合作期间资产归属 合作方投资建设的设施设备在合作期间由合作方使用,资产所有权归招商方所有。 7、合作期满后,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全部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招商方,并保证设备完好、可正常使用。 8、提前终止处理 如因合作方原因提前终止合作,合作方投资形成的资产无偿归招商方所有,合作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 | |||||
| 对合作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无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合作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
| 安全生产 | 合作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且必须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
| 用途限制 | 砂石商混一体化建设项目经营 | |||||
| 对合作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限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5年 | |||
| 挂牌价 | 850000元/年 | 合作费用 |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按月支付 | 按年支付 | ||||
| 履约保证金 | 1000000元 | 合作方须向招商方缴纳1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且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招商方,招商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单收据。合作届满在合作方不违约并结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并且招商方收回土地后,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数退还。若合作方有违约行为或有拖欠相关费用,招商方可依据本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用该押金直接抵扣相关费用。 | ||||
| 交易保证金 | 80000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合作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合作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合作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招商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合作方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附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186854693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