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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服务中心资产招租项目
2025-11-06
项目名称:绿化服务中心资产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C-ZL-2025819(819)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66.8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5-11-06 至 2025-11-12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金阳医院对面,地铁2号线C出口旁,建设用地50余亩(约33000㎡),本次租赁资产为盆景园场地内四栋建筑物招租方认定租赁面积3713.97㎡。本次租赁标的暂未办理产权。本项目需先进行现场踏勘后才能报名。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除场地租金外,还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有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通讯、垃圾清运费、污水处理费、所有因经营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证照办理、更换、年审等产生的一切费用。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抵押、转卖或转借。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 4.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5.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充分知晓该场地“无土地手续、无产权”的现状,确认自愿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府征收、征用、规划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招租方除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租金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该现状不构成承租方违约或要求减免租金、赔偿损失的理由,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与承租方共同盖章或签字确认)。 6.承租方一是须对场地内四栋建筑物进行修缮装修,完善水电气消防网络等设施;二是须在正式经营前对场地内绿化景观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三是在租赁期内负责做好场地内绿化景观及附属设施日常管养维护。 7.承租方对场地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获得相关证照、证明后方可进行。 8.承租方负责办理场地承租后所需的相关手续、证照,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承租方对场地内绿化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提升改造、日常养护,应严格遵照《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管护规范》执行。 10.租赁期间,承租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场地内一切安全生产工作。若在场地内发生安全事故,承租方应按相关规定向招租方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应自行承担因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森林防火、环境污染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救援善后及处理费用、行政与法律处罚损失等),并在第一时间主动缓解消除社会负面影响、舆情舆论。如因此导致招租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招租方声誉受损的,承租方应赔偿招租方全部损失。 |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无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膳食康养、民宿、餐饮、文创、教育培训、研学、娱乐健身等。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租赁期限:租赁期10年。 2.装修期(修缮装修建筑物、提升改造公共绿地):10个月。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装修期间因此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污水处理费及所有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租金挂牌价 | 66.8万元/年 | |||||
| 租金付款方式 | 1.支付周期:承租方按年度向招租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生效后10历日内,承租方须一次性向招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承租方须在每个支付周期前30历日内一次性向招租方支付下一周期租金。 2.支付方式:承租方应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招租方指定银行。 | |||||
| 租赁押金 | 签订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提交一份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金额为10年租金总额的10%。 | |||||
| 交易保证金 | 13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提供征信证明(信用中国);7、现场踏勘书(以上资料加盖公章或按手印) |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