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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机场国内航站楼商铺招租项目
2025-09-24
项目名称:铜仁机场国内航站楼商铺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5728(728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资产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5-09-24 至 2025-09-29
|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公开招租的商铺位于铜仁凤凰机场内,资产按照现状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标的清单。 | ||||||||
| 资产清单 | ||||||||
| 标的 | 资产名称 | 房屋建筑面积(㎡) | 租赁年限(年) | 年租金(元) | 免租期(天) | 用途限制 | 交易保证金(元) | 合同履约保证金(元) |
| 标的1 | 105商铺 | 30 | 3 | 50,400.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特产、百货零售 | 20000 | 15000 |
| 标的2 | 106商铺 | 218 | 3 | 287,800.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不能销售朱砂类物品;与同区域的105商铺经营业态不能重复外,经营业态原则上不限。 | 20000 | 72000 |
| 标的3 | 107.108商铺 | 32 | 3 | 65,300.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不能销售朱砂类物品外,经营业态原则上不限。 | 20000 | 17000 |
| 标的4 | 国内贵宾室2 | 95 | 3 | 182,400.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贵宾候机、冠名服务 | 20000 | 46000 |
| 标的5 | 国内贵宾室3 | 85.4 | 3 | 71,736.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贵宾候机、冠名服务 | 20000 | 18000 |
| 标的6 | 国内贵宾室4 | 95 | 3 | 182,400.00 | 如需装修,免租期为30天 | 贵宾候机、冠名服务 | 20000 | 46000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是■否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本次招租资产坐落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内,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2、所有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担保等限制性情况。 3、未经招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 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抵押。 4.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公司参与招租,不能联合参与招租。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 以成交的租赁金额与租赁期限签订租赁合同。 5、本次招租所经营项目需招租方审批许可后方能实施。 6、承租方应在招租方发布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经招租方审核通过后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装修(进场装修时间以招租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装修须通过招租方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7、本次招租资产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租赁成交方须支付其租赁资源的价值评估费用,价值评估费用为租赁资产首年租金的0.9%;若租赁成交方逾期未支付,招租方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有权重新处置相关资源。 |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无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且必须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
| 用途限制 | 详见资产清单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详见资产清单 |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资产清单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按月支付 | 先付后租,半年一付 | ||||||
| 履约保证金 | 详情见清单 | 承租方须向招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且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招租方,招租方出具合同履约保证金单收据。 | ||||||
| 交易保证金 | 详情见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18685469304 | ||||||||
| 招租方签章确认: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