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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农商行持有的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2025-08-07
项目名称: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农商行持有的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5-048
挂牌价格: 14050万元
挂牌时间:2025-08-07 至 2025-08-27
标的名称 | 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农商行持有的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1405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 8 月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 8 月27日 | |||||
挂牌公告期 | 15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路 | |||||||
法定代表人 | 易剑锋 | |||||||
注册资本 | 11800万元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27709550018E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望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债权本金余额 | 详见附件清单 | |||||||
累计欠息 | 详见附件清单 | |||||||
本息合计 | 273,692,455.48元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5年7月1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天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7月10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4,408,595.00元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本债权是2019年11月由册亨农商行(原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牵头发放的社团贷款,发放总额17970万元,用于重组奇松公司在8家农商行原贷款本金14733万元及章奇松实际控制企业兴义市恒丰商贸公司在兴义农商行贷款719万元,原贷款利息采取挂息分期偿还,挂息金额5645.64万元,并新增流动资金2518万元。截止至2025年7月10日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全州农信对奇松公司享有的债权合计27369.25万元,其中,债权本金17560.95万元,正常利息2217.57万元,罚息1614.66万元,复利285.82万元,原贷款挂息5645.64万元,代垫费用44.61万元(其中律师代理费10万元,林权测绘费用15万元,林权、厂房及设备等评估费9.6 万元,辅拍费10万元)。 二、担保情况: (一)抵押担保情况 土地及房屋抵押情况详见附件清单(提供抵押物担保物清单) (二)质押担保情况 根据《保证合同》((册)农信社(2019)年社团保字001号)、《权利质押合同》((册) 农信社(2019)年社团质字00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册)登记设字[2019] 第9号至16号),为确保奇松公司与八家农商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册)农信社(2019)年社 团贷字29440100201900606号的《社团借款合同》的履行,2019年12月3日,章奇松将 其持有的奇松公司100%股权(股权金额为9,000.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玖佰柒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奇松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因拖欠工资及原材料供应不上,2024年4月12日厂房、设备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查封、工人均已离职等原因,工厂已停产停运,担保人章奇松为奇松公司唯一股东,目前担保人章奇松所持有的奇松公司股份只能用实物类资产抵偿。 (三)保证担保情况 贷款保证人为章奇松,章奇松对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牵头行承贷的编号为(册)农信社(2019)年社团贷字 29440100201900606 号的《社团借款合同》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玖佰柒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册亨农商行等八家农商行已提起诉讼,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已判决,详见附件。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及担保权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现场踏勘,全面了解转让资产状况(含产权信息)以及瑕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物视为已对本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采取一次性付款的,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首付款,剩余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5 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采取一次性付款的,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首付款,剩余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281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转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扣除该项目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部分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10 万元或 10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 ||||||||
转让方项目联系人:晏经理、吴经理 联系电话:15286045855、18188195200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96777、15085914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