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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6层、7层、12层招租项目

2025-07-10
项目名称: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6层、7层、12层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5417(417)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标的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5-07-10 至 2025-07-16
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6层、7层、12层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5417(417)信息披露期限: 5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公开招租的3宗资产按现状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标的清单。
序号资产坐落面积(㎡)租金挂牌价(元/年)递增率(%)用途限制租赁年限(年)履约保证金(元)租金支付方式免租金装修期(天)竞价涨幅交易保证金(元)备注
标的一兴义市桔山大道与响水路交叉口6层1209.07224,882.38不递增仅限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不得从事餐饮、娱乐、酒店、医疗卫生等行业31个月租金一年一付2个月装修免租期每次增幅价在上一次竞价的基础上涨幅价不低于1000元或是1000元的整数倍45000.00 
标的二兴义市桔山大道与响水路交叉口7层1209.07224,882.38不递增仅限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不得从事餐饮、娱乐、酒店、医疗卫生等行业31个月租金一年一付2个月装修免租期每次增幅价在上一次竞价的基础上涨幅价不低于1000元或是1000元的整数倍45000.00 
标的三兴义市桔山大道与响水路交叉口12层1209.07227,131.20不递增仅限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不得从事餐饮、娱乐、酒店、医疗卫生等行业31个月租金一年一付2个月装修免租期每次增幅价在上一次竞价的基础上涨幅价不低于1000元或是1000元的整数倍45000.00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标的仅限用于日常办公使用,可整体承租或分楼层承租,单一楼层不作区域分割出租。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安全管理要求,不得从事餐饮、娱乐、酒店、医疗卫生等行业;意向承租方须就安全等事宜与招租方进行沟通,可到大楼进行现场踏勘。
2.承租方在经营期限内的所有经营、管理及相应手续的办理等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因承租方经营、管理、建设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租方的损失。
3.未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项目改变用途;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转租、分租。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
5.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方不得或不能继续承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至招租方发出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之日,招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由于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扩展、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原因,政府必须收回租赁场地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7.三个闲置楼层均为毛坯状态,承租方须自行装修,承租方须在装修设计图纸报招租方审定。在装修过程中,装修活动要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装修时需选择正规施工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装修过程中须保护房屋原有的设施设备。
8.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6.58元/平方米/月)及日常办公用水、用电等费用,据实结算,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本次租赁标的1至标的3均以现状出租,租金按评估面积进行计算,实际误差面积不进行计算,招租方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自合同签订日起对场地的改造、人为的损坏修复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次租赁标的1至标的3权属清晰。
11.承租方不得改变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外墙现状(如不得在外墙悬挂广告牌、发光字等)。
12.招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如因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致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赔偿。
1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及贵州银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签订《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办公大楼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14.承租方需服从招租方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以实际管理情况为准。
15.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分租;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
(3)承租方在招租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16.房产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希望继续租赁的,应至少提前60日向招租人提出申请,招租人按内部程序完成申报后,双方再另行商议租赁价格及期限;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不再继续租赁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招租人按照程序重新招租。
17.承租方在招租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经营。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承租方性质  法人  □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1、承租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承租方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现象,无不良履约记录。(提交资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详见标的清单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租期详见标的清单自招租方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房产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希望继续租赁的,应至少提前60日向招租人提出申请,招租人按内部程序完成申报后,双方再另行商议租赁价格及期限。
租金挂牌价   详见标的清单
租金付款方式遵循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一年一付。承租方自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交付首次租金;以后租金在每年届满前30日内交付。
履约保证金详见标的清单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另行向招租人缴纳一个月房租作为三年租期的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分租;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3.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租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详见标的清单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现场踏勘确认书;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贵州阳光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为唯一项目信息咨询、报名渠道,如意向方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应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1388598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