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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招堤街道西河社区上龙井组的2栋房产(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招租项目
2025-06-09
项目名称:安龙县招堤街道西河社区上龙井组的2栋房产(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5362(362)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30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5-06-09 至 2025-06-13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标的位于安龙县招堤街道西河社区上龙井组,总面积9039.03㎡,现对外公开出租(标的实际情况以踏勘为准)。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场地以现行状态出租,总面积约为9039.03㎡,租金按9039.03㎡进行计算,实际误差面积不进行计算,招租方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自合同签订日起对场地的改造、人为的损坏修复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标的仅用于开设精神病医院,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转租、分租; 3、标的物装修改造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关建设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招租方可配合办理;承租方应按照备案批复的建设文件进行设施建设,不允许违反备案批复范围新增任何形式的固定结构。 4、承租方自觉做好防火、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从有关部门检查,保障安全生产。若造成损失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获得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为标的物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瑕疵,不得破坏委托标的物的结构和安全,不得使用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承租方在经营期限内的所有经营、管理及相应手续的办理等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因承租方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概与招租方无关;若由此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租方的损失。 7、招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的标的承租方情况,如因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致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8、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方不得或不能继续承租时,招租期限截至招租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招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由于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扩展、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原因,政府必须收回租赁场地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10、承租方需服从招租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标的不涉及物业管理,租赁后标的管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尽事宜,以实际管理情况为准。 11、租期满后,根据国有资产租赁相关规定,按程序重新招租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2、承租成交方应于本次承租活动结束后7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违约,放弃签约权利,招租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13、最终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寻找其他承租方;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企业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失信现象(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证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承租人需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的改造,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仅用于开设精神病医院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赁期为10年,自招租方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租金挂牌价 | 30万元/年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按照先交费后经营原则,租赁费一次性交纳。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如乙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则从第三十一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九十日,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 ||||
履约保证金 | 无 | |||||
交易保证金 | 1.5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若出现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00元及其整数倍;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现场踏勘确认书;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交易服务费须知;7、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_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交易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82 0100 0120 1100 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13885983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