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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张井山两笔债权整体转让
2021-05-26
项目名称: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张井山两笔债权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1-132
挂牌价格: 1000万元
挂牌时间:2021-05-26 至 2021-05-31
标的名称 |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张井山两笔债权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QYJR-2021-132 | 转让底价 | 10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5月26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5月31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兴义市 | 类别 | 债权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兴义市富兴东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雷 | |||||||
注册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整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01573318868K | |||||||
经营规模 | ||||||||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如有)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202869177Y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
内部审议情况 | 风险委员会审批同意 | |||||||
二、债权简况 | ||||||||
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1.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 | 2.张井山 | |||||
计算基准日 | 2021年3月19日 | 2021年3月19日 | ||||||
债权本金余额 | 500万元 | 500万元 | ||||||
累计欠息 | 537.69万元 | 535.74万元 | ||||||
本息合计 | 1037.69万元 | 1035.74万元 | ||||||
本息总计 | 2073.43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是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简介 1.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301337270524X,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贵醇北路(威舍酒店内)。万丰银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该客户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500.00万元,期限贰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用途为购买车辆设备及企业运营管理,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张井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截至2021年3月19日,该笔贷款逾期本金500.0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37.69万元。 2.张井山:万丰银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借款人张井山(男,身份证号:532201197303030317)及其配偶张靖华(女,身份证号:532201197704220322)发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500.00万元,期限贰年,执行年利率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用途为酒店装修及设备更换。 截至2021年3月19日,该笔贷款逾期本金500.0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35.74万元。 (二)担保情况 1.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由兴义市威舍永发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841013491)以其名下位于兴义市威舍镇货场专用公路右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目前经营持续。土地性质为出让,面积5360㎡,产权证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产权证号:兴市国用(籍)20050036号。2.张井山借款由兴义市威舍永发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841013491)以其名下位于兴义市威舍镇贵醇北路的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目前经营持续。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686.72㎡,设计用途为综合,产权证市房权证兴字第2004050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793.7㎡,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宾馆,产权证号:兴市国用(籍)第20050035号。 (三)诉讼及催收情况 1.万丰银行于2017年3月20日起诉兴义市远途运输有限公司并立案受理,2017年5月5日领取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配合法院进行该笔抵押物的评估现场调查,该抵押物已被张井山于2020年4月16日以6万元/年租赁给浙江商户做煤灰中转站,租期5年,法院已现场告知其要退还租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由于该笔抵押物土地属性存在争议,评估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向法院发送工作函,申请法院向国土局调阅原始规划图,现待法院回复。2.2017年3月,万丰银行正式启动张井山借款诉讼清收程序,于2017年5月5日领取判决书,2017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1日,配合法院完成该笔贷款抵押物现场评估调查。截至报告日,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借款人张井山目前还因涉及其他诉讼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被限制高消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后评判,自行评判购买风险,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2.转让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申请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 ||||||||
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转让方收款账户。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7:00) 保证金缴纳账户 贵州阳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纳方式 | 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指定账户)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挂牌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其他条款 | ||||||||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自行协商交纳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 ||||||||
项目联系人:钱 洁 联系电话:1568599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