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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双水新区双水大道南侧与兴县陆交叉口(水城县国土局职工集资楼)2栋1单元2层202号(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 TR2020GZ1000002)
2020-08-14
项目名称:六盘水市双水新区双水大道南侧与兴县陆交叉口(水城县国土局职工集资楼)2栋1单元2层202号(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 TR2020GZ1000002)
项目编号:2020081300197
挂牌价格: 43.58万元
挂牌时间:2020-08-14 至
一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 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六盘水市双水新区双水大道南侧与兴县陆交叉口(水城县国土局职工集资楼)2栋1单元2层202号 | |||||
|---|---|---|---|---|---|---|---|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资本 | |||||||
| 经济类型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 经营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经营范围 | |||||||
| 职工人数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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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1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审计基准日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净资产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转让的房产相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律师事务所 |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抵押 | 否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3.58万元 |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风险提示 |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4、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币种) | 1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四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林海峰 | |||||
|---|---|---|---|---|---|---|---|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资本 | |||||||
| 经济类型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 所属行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经营规模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决议类型 | |||||||
| 批准文件文号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五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15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刘经理 | |||||
| 联系电话 | 085184702903 | |||||
+八 附件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