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劳务用工服务征集公告
阳光产权交易所
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劳务用工服务
征集公告
一、项目名称: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劳务用工服务。
二、项目概况及需求: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现需采购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用工服务,请潜在服务商提供报价。
三、供应商需提交资料:
按照劳务用工服务清单(附件1)及劳务用工服务要求事项清单(附件2)提供报价。
四、征集截止时间:
2025年8月19日17:00时
五、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将加盖公章的报价单递交或邮寄至阳光产权交易所516办公室。
六、采 购 人: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516
项目联系人:郑梅
联系电话:0851-86790266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4日
附件1:劳务用工服务清单
一、劳务派遣用工
序号 | 用工类型 | 服务费 |
1 | 劳务派遣用工 | 元/人/月 |
二、劳务外包业务
序号 | 外包业务 | 服务费 | 备注 |
1 | 劳务外包用工一类 | 元/人/月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因不胜任工作被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退回的,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
2 | 劳务外包用工二类 | 元/人/月 |
附件2:劳务用工服务要求事项清单
一、劳务派遣用工
序号 | 服务事项 |
1 | 按照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择优使用。 |
2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劳动法规培训,同时配合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相关法规、企业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 |
3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依法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 |
4 | 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按规定为其办理。 |
5 | 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为其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为其申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每月超过 15日入职的派遣人员,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到参保单位进行工伤备案。如因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未进行工伤备案,派遣人员出现工伤,所有费用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 |
6 | 派遣人员因工负伤,经治疗或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工亡待遇,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申报。 |
7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按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手续;为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等相关手续。 |
8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未按时或因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漏报增减人员,而导致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不能按时缴纳或造成多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 |
9 | 因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损害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导致派遣人员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 |
10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每月根据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发本人的工资,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工资采取委托银行代发方式如数支付给本人。 |
11 | 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停止为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配合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收回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发给本人的生产工具或有关证件,并及时返还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 |
12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无故终止为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给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生产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赔偿。 |
13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为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
14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三)(五)项规定,派遣人员要求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 |
15 | 在劳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及待遇享受手续。 |
16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在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按协议约定时间及如数支付给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劳务费用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无故拖欠或克扣派遣人员工资的,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除有权追回克扣的费用外,还按总额的2%加收违约赔偿金, |
17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派遣人员在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发生劳务用工纠纷,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应配合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处理。 |
二、劳务外包业务
序号 | 服务事项 |
1 | 服务人员是指劳务外包用工一类及劳务外包用工二类人员 |
2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招聘服务人员,并将候选人提交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择优使用。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对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安排的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完成外包项目的能力有最终选择权。 |
3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服务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人员与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而造成的劳动纠纷等不良影响,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解决。 |
4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并督促服务人员认真、严谨、负责地完成驾驶服务,就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与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沟通。 |
5 | 除征得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外,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不得将本项目的实施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 |
6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人员的管理,与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就工作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时将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联系人的联络方式告知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 |
7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有义务监督并确保服务人员为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提供服务期间,对涉及到的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有关工作内容及其他信息保密。 |
8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对于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依法或按本合同相关条款退回的服务人员,应予接受并负责处理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9 | 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或工亡,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其办理工伤认定、鉴定及有关待遇的申报,并做好工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
10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服务人员在工作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按规定为其办理。 |
11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损害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导致服务人员与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 |
12 | 劳务外包业务一类服务人员因不胜任工作被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退回的,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承担。 |
13 | 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的,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有权退回劳务用工服务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2)提供证件资料不实的;(3)严重违反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4)违反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保密规定,泄露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商业秘密的;(5)给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生产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6)服务人员有吸毒行为或被强制戒毒的;(7)服务人员私自索取佣金或物品的;(8)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减少服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劳务用工服务公司。(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
14 | 劳务用工服务公司服务人员在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发生劳务用工纠纷,劳务用工服务公司应配合阳光产权交易所及下属控股子企业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务用工服务公司负责处理。 |
15 | 劳务外包执行中,由于服务人员不称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解除或终止服务人员用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不含服务期满或用工单位单方全部终止合同或协议)。 |
16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服务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 |
17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服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的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
18 | 服务人员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 |
19 | 服务人员其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 |
20 | 服务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21 | 服务人员其因公负伤,生活不能自理期间需要专人护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护理费。 |
22 | 服务人员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该员工从发生工伤起直至退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 |
23 | 服务人员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用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伤残津贴。若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24 | 服务人员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25 | 服务人员其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或自然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26 | 女性员工在服务人员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按国家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
27 | 服务人员不称职被用工单位退回,其在无工作任务期间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
28 | 服务人员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 |
29 | 服务人员退休后,应向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托管费用、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退休后每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金、生病住院慰问费用。 |
30 | 服务人员生病住院慰问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用工单位缴纳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对于服务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员工,承担年度考核荣誉证费用。 |
31 | 劳务外包合同期未满,因体制改革、组织结构调整等退回部分服务人员时,其比例不超过合同或协议人员100%的,其用工任务解除后,本公司解除该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补偿费用;劳动合同无法解除的,本公司每月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承担该员工无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
32 | 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请事假一周以上或临时工作人员顶岗的相关费用。 |
33 | 劳务外包合同期,因员工辞职或新增加人员,开展人才推荐按1:5承担全部费用。 |